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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10月22日公开招聘(辅导员、教学秘书岗)考生须知
2016-10-19 14:33  

 

考 生 须 知

 

1.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,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,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。

2.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,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。

3.考生入场,除蓝(黑)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、2B铅笔、橡皮等文具外,其它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地点。

考试过程中将手机关闭,严禁携带其它各种通讯工具(如无线接收、传送设备等)、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、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。

4.考生入场后,对号入座,将身份证放在考桌左上角,以便核验。考生接到试卷后,应在指定的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填写姓名、准考证号等栏目。

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,可举手询问,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,不得向监考员询问。

5.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。

6.迟到30分钟后不准参加考试,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10分钟,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,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。

7. 在试卷的密封线外答题,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,不准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。

8.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,不准吸烟,不准喧哗,不准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、打手势、做暗号,不准夹带、旁窥、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,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。

9.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,立即停笔,将答卷按页码顺序排列整齐放在考桌上,等待监考员将答卷收齐后,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,不准将试卷、抄录与试卷内容相关的纸张及物品带出考场,不准在考场及楼道中逗留。

10. 如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,有违纪、作弊等行为的,依据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的规定处理。

 

附件【考生须知.doc已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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