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
津人社局发〔2014〕75号
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完善我市博士后人员专业
技术职称评审有关政策的通知
各区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,各部委办局(集团总公司)、人民团体、大专院校人力资源(职称)部门:
为进一步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,更好地支持博士后人员留津发展,按照人社部博士后工作有关政策,现对我市博士后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有关政策
(一)博士后设站单位,在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,可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、学术水平、工作成果,按照岗位职称系列规定,为其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。其中,实行“以聘代评”工作的流动站设站单位,应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程序,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能力、水平和成果进行评价,提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建议。
(二)博士后人员留津、来津工作后,可按照其岗位职称系列(专业)的评审条件,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,其在站研究期间的工作年限可作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,其科研项目、学术水平、工作成果,均可作为申报职称的业绩。
(三)博士后人员出站后,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,所在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,在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等方面给予倾斜。
(四)博士后留津、来津工作人员出站前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,用人单位应结合岗位实际聘任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。
二、工作要求
全市各级人力资源(职称)部门、博士后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博士后人员职称评审工作,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,认真抓好各个环节,保持工作的常态化、正规化,加大政策宣传力度,指导、帮助博士后人员理解政策、达到标准,确保博士后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2014年8月27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印发